特困人员认定是对经济困难人群进行辨识和救助的一项制度,特困人员认定在社会保障和福利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目的是识别那些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缺乏生活保障和基本福利的人,并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救助和支持,提升生活品质的机会。
特困人员生活困难、无依无靠、无人照料,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确保特困人员认定准确,实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区级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相关政策: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2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特困人员认定方法。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注:
①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计划生育相关补助、残疾人补贴不计入在内。
②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理财、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机动车、船舶、房屋、地产、林木、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其中,特困人员财产状况基本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温馨提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认定为特困人员后,可享受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
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0%确定。
照料护理标准应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原则上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参照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全自理的不低于10%,半护理的不低于25%,全护理的不低于40%。对机构集中供养的,应适当提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幅度原则上不低于20%。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2.申请人关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声明和承诺书);
3.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含配偶)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温馨提示:
①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对材料内容明显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符合理由。
申请步骤: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审核确认机关确定自行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应在调查核实阶段进行,并提出初评意见;确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应在公示阶段得出评估结果。审核确认机关对予以确认同意的,应根据初评意见或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自理能力类别和与之相应的照料护理标准, 对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复核评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综合评价:
(一)自主吃饭;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注: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或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的,原则上认定为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审核确认机关,审核确认机关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类别和照料护理标准。
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情形: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注:①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②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镇(街道),由镇(街道)调查核实并报审核确认机关核准。③区级民政部门、镇(街道)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④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机关应当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⑤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简化程序,及时按规定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首先由院校初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学历、困难情况对比、困难情况审核,然后由人社部门进行复核,各设区市人社局工作人员登录公共服务网于10月底完成辖区内各院校毕业生申请材料复核工作。
温馨提示:如毕业生上传材料不清、不全,无法有效核实的,应及时网上退回院校通知毕业生重新上传佐证材料。
书面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